要求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发布时间: 2011-10-26 审核人: 李卓勋 作者: 浏览次数: 131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两部门还通过印发紧急通知、通报、预警等多种方式进行了专项部署督促。从总体上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近期个别学校疏于管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2011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就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全面开展自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部署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类学校重点自查食堂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是严控食品风险。为防止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通知》重申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同时,《通知》特别要求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通知》还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通知》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成检查组,对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通知》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属地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将工作突出的学校食堂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且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卫的检查,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四是强化信息上报。《通知》指出各类学校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规定,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信息。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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