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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规范省委部委、省直机关单位、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在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校园政治生态,为早日把我校建设成为引领中国职教改革,支撑中国高铁持续领先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影响的高水平高职院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集中组织;坚持依纪依规、务求实效;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民主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直接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方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有关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保管、使用及报备等工作;
(七)办理学校党委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学校中层正职干部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巡察组成员从学校相关单位人员抽调选配。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深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政治巡察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二)巡察组进点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三)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四)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党委巡察办移交巡察相关资料;
(五)对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六)承担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巡察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九条 巡察工作要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践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省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安排部署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和领导作用发挥情况;落实执行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情况;选人用人和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以及联系群众服务师生情况;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及加强党规党纪和校规校纪教育、强化纪律执行等情况;
(六)在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坚持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师生员工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等问题。
(七)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意见的监督检查;
(八)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九)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情况;
(十)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巡察工作主要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等方式进行。常规巡察主要是对巡察对象开展的普遍性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等开展的巡察工作。巡察“回头看”主要是针对巡察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列席会议。列席被巡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五)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七)召开座谈会。视巡察任务需要,可组织相关师生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
(八)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深入与被巡察单位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九)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定方案。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党委巡察办应向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为巡察组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党委巡察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成立巡察组。巡察方案审定后,校党委根据巡察内容,成立巡察组,由党委巡察办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四)召开学校巡察动员部署会。
(五)巡察进驻与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党委巡察组通过被巡察党组织内部文件、新闻媒体、公告栏等渠道,发布巡察公告。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被巡察单位要提供书面的、以问题为导向的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为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巡察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就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巡察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领导小组。
(七)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并经校党委会通过,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
(八)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党委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九)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3.其他问题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十)立卷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党委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五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小组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纪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年度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巡察办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年度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k138太阳集团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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