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学校自行招标评标的专家必须从学校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学校评标专家库原则上由教学各系(部、院)、机关处室、教辅及后勤部门正副职和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吸纳部分优秀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及评标专家评标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并逐步建立分专业大类和通用商务类评标专家库。
五、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部门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七、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八、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学校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3.取得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2.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3.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资费,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参加评标的成员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抽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一、学校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学校招标办公室重新组织评标。
十三、评标专家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3.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视评标纪律,泄露工作机密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者,不得再次聘用为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