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教职工承担和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和完善学院成果管理,促进成果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结合本学院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获得的各级各类成果。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果管理工作按学院、部门两级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外事处是负责全院科技开发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各部门是学院科技开发、成果管理的基层单位,在科研外事处的组织、指导下工作。
第五条 科研外事处主要负责全院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申报、院级科研成果评审、立项、登记、奖励、推广。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初审、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成果登记范围
第七条 获得国家发明奖(包括专利)、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市(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以申报材料、证书或成果公报为准)。
第八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国家级攻关项目。
第九条 已通过正式结题验收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和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项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和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第十一条 参加学院及以上各级组织、有关学术团体评审的获奖论文。
第十二条 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第十三条 经出版社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或电视台上正式展出、演出或播出的美术、音乐创作作品。
第十四条 其它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成果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获得的科研成果由各部门科研秘书统计后形成Excel电子文档报科研外事处复审、登记。各部门要将成果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科研外事处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年度科研成果公报,作为教职工业务业绩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12月1日-次年1月10日为本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受理时间。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科研成果登记表》1份(见附件1)。
2.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1份;提交论文复印件须同时附上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
3.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复印件1份;
4.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
2.未经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3.论文、著作未交原件或复印件。
4.复印件、国外学术刊物复印件未附封面、目录、版权页。
5.美术、音乐创作作品未提交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证明。
6.获奖成果未提交成果申报书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7.成果完成单位不是ok138太阳集团。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须按要求统一组织本部门的科研成果登记申报工作。在上报的登记材料中应包括本部门当年在编专职教师姓名、职称和其他工作人员姓名、职称清单。
第二十条 学院科研外事处受理成果登记后,编制《ok138太阳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在校园网上公示并公布。
第五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校内成果。科研外事处汇总各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研究规模、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院级成果等级。
第二十二条 校外成果。科研外事处组织专家复审各部门初审上报的成果申报材料,确定成果申报的可行性,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科研外事处负责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成果奖申报
第二十三条 校内成果奖申报由申报人填写《科研成果奖申报书》(见附件2),经申报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外事处。
第二十四条 校外成果奖申报由申报人按有关文件要求准备资料,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汇总报院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受奖励成果一般为当年度内的获奖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经学院审定,对获得省部级、厅局级、院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课题,按科研成果奖励标准(表一)进行奖励。获奖成果均予以通报表扬。
表一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金 额 级 级 别 | 特等奖 (一等奖) | 一等奖 (二等奖) | 二等奖 (三等奖) | 三等奖 | |
省部级 | 20000 | 10000 | 5000 | | |
厅局级 | 3000 | 2000 | 1000 | | |
院级 | 教研 | 2000 | 1000 | 800 | |
科研 | | 1000 | 800 | 500 |
注:1.各级别均以科研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为准;
2.国家级奖励另议。
第二十七条 论文成果奖励标准。
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按论文奖励标准(表二)进行奖励。
表二 论文奖励标准
期刊类型 | SCI 收录 | EI收录 | 部属高校学报 或一级期刊 | 中文核心期刊 |
金额(元) | 10000 | 8000 | 2000 | 1000 |
注:1. SCI 、EI摘要收录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2. 一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奖励范围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目录。
第二十八条 为学校争取到横向科研项目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按照入院实际经费给予5%奖励。
第八章 成果归属
第二十九条 在职人员在学院提供工作条件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条 使用由学院承担或在学院立项的各类项目经费购置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第九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由科研外事处负责向外推广。
第三十二条 重大的科技成果展览会、发明展览会、综合性的大规模交易会, 由科研外事处统一组织参展,各参展成果获得者要积极配合,提供声像材料及参展项目说明资料、展品,必要时派人参展。
第三十三条 成果介绍要求简明、具体、有吸引力,保证不泄漏学院秘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仅限我院在职人员担任第一主持人的项目成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院科研外事处。
附件1:科研成果登记表
附件2:科研成果奖申报书
附件3:科研成果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