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2014—2015学年度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2、13级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报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4. 诚实守信,生活简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超过自己生活能力铺张浪费等消费现象。
5. 学习刻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1)学期考核不及格门数不得超过两门;
(2)在校期间补考不及格课程,一年级学生不能超过一门,二年级学生累计不能超过两门次;
(3)在校期间没有无故旷考现象;
(4)留级学生不能申请。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申报程序:
1.各系(院)对提出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按条件进行认真调查摸底;
2.对经调查摸底够条件的学生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审批表到学生处资助办公室领取);
四、申报方法:
1.学生本人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自行录入申请,录入申请方法可登录学生处网页查询(以前贷过款的学生可直接登录本人信息页面申请)。学生申请完后由各院(系)将本院(系)贷款学生的信息导入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院(系)信息管理系统;
2.由各院(系)把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中的信息录入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院(系)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逾期不申报的按无申请学生处理。
学 生 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