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6〕7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6〕709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本着“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的宗旨,坚持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的原则,不断发挥国家“资助工程”的育人作用,以资助工作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二、评审时间及要求
9月12日—9月30日,为各院系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9月30日12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10月1日—10月10日,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公示和收集审批表阶段。
三、评定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申报条件
1.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五、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报要求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过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不需另附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格式见附件5(打印成A4格式,依序排列);
(二)内容填报要求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内容要电脑输入,不得手写)、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审批表要干净、整洁。
2.申请表“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我校均按“班级”排名填写),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3.申请表“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 14级学生可先填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表彰时间填2015年9月。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励志奖学金学生经济类型填写: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4.申请表“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5.申请表“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推荐人和学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须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
6.申请表中“学校意见”栏须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院(系)意见”栏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不按要求加章视为无效申请。
7.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六、几点说明
(一)严格审核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学生学籍。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大学生。各院系在评选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时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一律取消获奖(助)资格。
(二)省资助中心分配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为8人,请各院系推荐一名候选学生参加学校评选。推荐材料包括:2015-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
(三)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对于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各院系必须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
学 生 处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