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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138太阳集团学分制实施办法
 

作者: 审核: 编发: 发布时间:2014-01-01 浏览次数:172 【字体:

ok138太阳集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意义与目的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激发办学活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基础、兴趣、能力的不同,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指导学生自主选课、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各教学系应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分管院长签发执行。

第四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明确显示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各课程学分)。科学合理分配必修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限选课、任选课学分比例。学生应修满的必修课学分,限选课、任选课的最低学分,由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

三年制专业与五年制专业应设立一定的奖励学分。

第五条 学分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限选课是指根据专业方向或各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修,但必须修满限选课最低学分。

   任选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和潜能,由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学生应选修一定科目的任选课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学院应提供较多的任选课程,其总学分与要求学生获得的最低学分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1。

第六条 必修课与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递进关系在学期教学进程中科学设置。

第七条 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也可延后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毕业。凡基本学制为三年的学生允许在五年内修读完;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允许七年内修读完。

第八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学院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关于休学期限的有关规定,按学院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 学分、学分绩点计算

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根据,也是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学时间的反映,学分的权重依据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量和重要性来确定,其计算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学分制计算标准

(1)课程教学(含课程实验实习、不足2周的课程设计)按每16个学时1个学分计;

(2)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1个学分计;

(3)毕业论文计3个学分;

(4)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

(5)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总评,总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及格,记1学分;总评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记0学分。

2.学生修读课程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为了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计算的学分。用于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以激励学生认真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同时也是学生各项评优的依据。学分绩点规定为:

采用百分制时:

成绩

100

99-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0

0

采用五级制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数=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一条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实践和创业等课外活动,对于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者,对于在全国或全省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对于毕业设计(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者,对于在生产实习中获得奖励者,对于在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获得奖励者,均可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前,教务处、各教学系(部)应向学生宣讲或公示本学期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使学生了解本专业、本年级有哪些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在老师指导下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各教学系(部)编写选修课教学指南。选修课教学指南内容应包括: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课程名称、主讲教师、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简介、选用教材、教学时数、学分、考核方法、限报人数等。

限选课教学指南由教学系(部)组织专业教研室编写。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5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任选课教学指南。学生依据学校公布的选修课表在网上选课。教务处在学期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十六条 允许成绩好,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通过自修可以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申请免修。申请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2周内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开课教研室、教学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免修的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训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留级等原因,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应办理所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如果相应课程层次与课时等同于或者高于应修课程,其学分仍然有效,但应按现课程学分标准计算;若低于应修课程,则学分无效。学分认定要求原修读单位出具成绩单(证明),在转学、转专业或留级的4周内,填写《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经转入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分认定以后,学生不跟班听课和课程考核,可选择其他的学习内容自修。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不同的形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由教务处确认后载入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进行,其成绩评定原则为:考试课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平时成绩不予计算;考查课课终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按“优取95分、良取85分、中取75分、及格取65分”换算成绩和学分积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

第六章 重修 留级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凡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课程重修可以采取随开课年级修习或学生自学的形式。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参加学业补考,考试及格方可取得学分。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即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年所学课程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不含60%),予以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学年所学课程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不含30%),予以退学。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学生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ok138太阳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 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对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另一专业部分课程,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附则:

以上规定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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