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138太阳集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助贷中心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助贷中心隶属学生处。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贷中心和河南分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河南分行和省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办理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助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助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院助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到、逾期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助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流程
(一)贷款额度申请流程
1.贷款额度的申请
(1)每年院助贷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测算当年贷款的需求额度;9月5日前,将本学年我院的贷款计划额度报送省教贷中心;
(2)省教贷中心审核汇总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后,报送河南分行;9月20日前,河南分行对省教贷中心提出贷款额度方面的指示,并下达给院助贷中心。
2.贷款额度的确定
(1)院助贷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和审核后的结果,提出更正贷款额度需求,并将最终确定的贷款额度,报送省教贷中心;
(2)省教贷中心审核后,将贷款额度下达给院助贷中心;院助贷中心再将审核后的贷款额度,下达给各系。
3.贷款合同的签订及贷款的划拨
(1)各系按照院助贷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有关贷款数据报送院助贷中心;
(2)院助贷中心将各系报送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报送省教贷中心;
(3)省教贷中心将汇总后各学校的数据,报送河南分行;
(4)河南分行根据实际签订合同的贷款总数划拨贷款;
(5)院助贷中心查阅农行汇款单据。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流程
1.按照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学生准备申请资料(按审批表的有关要求);
2.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
3.各系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年级(或专业)评议;
4.系里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
5.各系将公示通过的学生资料报送院助贷中心审批;
6.院助贷中心对各系的资料、数据进行汇总、核对,编制申请贷款学校名册,上报省教贷中心审批;
7.省教贷中心报请河南分行同意;
8.河南分行批准后,名册通过省教贷中心返回学院;
9.院助贷中心代表河南分行让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10.各系、院助贷中心、省教贷中心、河南分行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核,对《借款合同》中发现问题的数据,进行更正;
11.院助贷中心编制《借款学生花名册》及报表,报送省教贷中心;
12.经河南分行审批后的《借款学生花名册》,经省教贷中心返还学院;
13.院助贷中心根据省教贷中心和河南分行要求,做好贷款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三)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录入和管理流程
1.院助贷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代码的编制原则,编制院系、专业、班级代码。
2.院助贷中心按照省教贷中心要求,下载国家助学贷款软件,并将代码导入到软件系统中。
3.院助贷中心对各系软件录入人员进行培训,将录有新代码的软件发到各系。
4.以系为单位录入审批表,各系录入人员对录入后的数据进行校对。
5.各系利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程序,以班级为单位打印数据,将打印后的数据发到各班,组织贷款学生进行校对。
6.院助贷中心利用导出、导入功能汇总各系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7.院助贷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存折的帐号导入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
8.院助贷中心携带笔记本电脑到省教贷中心上报数据。
9.院助贷中心对省教贷中心审核出的错误按要求进行更正,并对签订合同中发现的错误进行更正。
10.院助贷中心将数据出错的借款学生资料编制勘误表(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存折号、还款时间),报送省教贷中心,同时将更正后的记录数据制作成相关数据库文件。
11.院助贷中心按照省教贷中心的通知,领取学院花名册,同时领取数据库文件光盘。
12.院助贷中心就代理行发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省教贷中心,修改数据。
13.院助贷中心将修改过的数据打包,按省教贷中心的要求,为代理行提供管理用的数据。
14.院助贷中心每年对贷款管理号更新一次,班级有变化的更新,无变化的确认一次,学习成绩按学院的规章更新。
15.借款学生毕业时,需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将工作单位、E-mail、电话等新数据录入管理系统,老数据保留。
16.院助贷中心对贷款数据要定时备份,并刻录保存。
(四)办理存折和银行卡的工作流程
1.院助贷中心向代理行提出统一办理存折和银行卡的申请。并按照代理行要求提供:
(1)有姓名、身份证号、贷款管理号、流水号的EXCEL格式电子数据和文字表格,电子数据和表格的相关内容保证完全一致;
(2)借款学生委托学校统一办理存折、银行卡的证明;
(3)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代理行统一受理办理存折和银行卡的申请。并按照办理存折和银行卡的一般要求和流程对姓名、身份证号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告知院助贷中心,暂不接受申请。同时代理行将错误信息附在申请表后留存,转交省教贷中心作为院助贷中心工作的考核依据。
院助贷中心重新提出办理存折、银行卡申请。代理行核对无误后,按工作流程进行办理。院助贷中心申请代理行一次办理完存折和银行卡,不再零星办理。
3.代理银行将新办折、卡交给院助贷中心的同时,要将含有身份证号、姓名、存折号等电子信息和文字表格一并交给院助贷中心。院助贷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数据导入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
(五)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流程
1.贷款从省教贷中心的帐户划拨到代理行学院贷款专用帐户后当日院助贷中心提出划拨要求,代理行以学院提供的花名册为依据发放贷款。学院在提出划款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供借据,借据的排放顺序要与花名册完全一致。银行按操作程序逐笔发放,原则上要求当日划拨完毕,有特殊情况的,也会按河南分行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代理行向借款人划拨贷款成功后,代理行校对花名册和借据是否一致,无误后,在借据上加盖转讫章。
3.院助贷中心与代理行协商后,代理行可将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进行代扣。
4.院助贷中心向借款学生发放银行卡。存折由院助贷中心代管。
5.借款学生可用银行卡查阅有关信息,并向院助贷中心反馈信息,如无错误,发放工作结束。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方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生活简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超过自己生活能力铺张浪费等消费现象。
5.学习刻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1)学期考核不及格门数超过两门;
(2)在校期间补考及重考不及格课程,一年级学生超过一门,二年级学生累计超过两门次;
(3)在校期间有无故旷考现象;
(4)留降级试读学生。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的确定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河南分行下达给学校的贷款额度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三)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1.学生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院助贷中心,院助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贷款银行、省教贷中心及院助贷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汇总后,报送院助贷中心审批。
5.院助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教贷中心和河南分行进行审批。
(四)合同签订与空白合同管理
1.院助贷中心根据省教贷中心和河南分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2.各系在领取借款合同时,需登记所领取合同的流水号,并由领取人签字。
3.各系按照填写要求,组织本系贷款学生进行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院助贷中心。
4.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认真把关,避免错误。
5.如果借款学生在填写《借款合同》时,出现填写错误,该生应及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将填错的《借款合同》送交系里。各系将借款学生填写错误的《借款合同》登记、汇总后,统一将报送院助贷中心,申请补发。
6.院助贷中心对各系上报的错误材料审核统计后,向各系补发。按照省教贷中心和河南分行的相关规定,补发合同每份按5元进行收费。
7.院助贷中心不受理学生个人申请。
8.院助贷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涂改材料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取消该学生的贷款资格。
9.填错的合同由院助贷中心统一收齐并书面登记其流水号,经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省教贷中心,省教贷中心集中后交河南分行销毁。
(五)贷款的发放
1.院助贷中心根据河南分行和省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2.院助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与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6年。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财政的全额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
4.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将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收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助贷中心根据省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6.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将由院助贷中心通知代理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七)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1.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院助贷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省教贷中心统一报河南分行审批,批准后由院助贷中心为申请学生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学生原贷款在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贴息。
2.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助贷中心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之后,学生方可到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借款学生转系、转专业后,应当在学贷中心备案,以免影响下一学年的助学贷款。
(八)贷款的贷后管理
1.院助贷中心为每个借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2.院助贷中心将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备做好资料登记整理工作。
3.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借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4.院助贷中心和各系将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并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助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5.各系贷款工作小组每年需向院助贷中心提供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院助贷中心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教贷中心。
6.逾期贷款的催收,院助贷中心和相关各系将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清况将纳入到工作考核中。
(九)毕业学生的管理与贷款的偿还
1.借款学生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照院助贷中心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3.毕业学生离校后,院助贷中心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跟踪管理:
(1)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公布跟踪结果。
(2)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利用寒暑假,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走访毕业借款学生。
4.院助贷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院助贷中心提出申请。
5.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院助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院助贷中心,由院助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6.及时完成省教贷中心和河南分行要求的相关事项。
(十)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河南省分行、省教贷中心和院助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四、借款学生贷款的使用
1.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杜绝不适当消费。
2.对于信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提前收回贷款。同时,学校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将取消该生当年奖学金评定及其它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五、借款学生的义务
1.在填写《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时,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内容,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借款学生应积极参加信用观念教育,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自己的借贷信用和名誉。
3.借款学生应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
4.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主动按时支付贷款利息,遵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及时直接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与教育
1.院助贷中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2.院助贷中心每学期,将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
3.院助贷中心在学生申请贷款前,将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4.院助贷中心和代理银行将经常组织借款学生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普及金融常识,增强金融意识。
5.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将在全体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并把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6.所有参与贷款工作的各部门领导和辅导员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借款学生本着“教育为本、认识先行”的原则,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1)各系应由专人组织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2)通过院广播站、社团、板报宣传等,经常性地宣传和介绍诚信知识,营造一个“人人知诚信,人人守诚信”的良好氛围;
(3)利用思想道德修养课开展诚信教育;
(4)每年开展以“诚实守信、立身之本”为主题的多种形式活动,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
七、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的管理
为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归档的原则及要求
(1)借款学生的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档案的日常管理中,要遵循制度化、系统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模式,按照借款学生的贷款时间、还款期限、系别、年级、专业等类型,进行专人、分类管理。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逐步完善,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3)各系报送的借款学生档案材料,内容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文字填写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进行书写,经省教贷中心审核合格后入库;
(4)院助贷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各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补送或补办手续;
(5)借款学生的档案由院助贷中心统一保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借款学生归档材料主要内容:
(1)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借款学生《审批表》;
(3)借款学生《借款合同》;
(4)借款学生《借款凭证》;
(5)借款学生的扣款《委托书》;
(6)借款学生的诚信记录。
八、鼓励政策
借款学生毕业后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贫困县计划以及到我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工作,服务期限满6年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文件执行。
九、考核与奖惩
(一)院助贷中心将遵循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和奖励与惩戒对等的原则,每年对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较差的系,院助贷中心将减少其下一年贷款的发放名额。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包括以下几点:
(1)学生在申请贷款时,是否按照贷款程序进行。
(2)借款学生填写的贷款材料是否规范。
(3)各系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借款学生的相关资料错误率情况。
(4)各系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贷款材料的错误率情况。
(5)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情况。
2.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违约率)考核。
3.考核程序,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小组作出工作总结,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进行评判。
(二)奖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作为各系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惩戒,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采取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责成作出检讨等,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将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十、附则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